香港民主发展的里程碑

作者:谭锦球  来源:香港文汇  添加时间:2014-10-21 

  2014831日,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《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》(下称《决定》)。本人认为,这是香港民主政治发展的里程碑,《决定》有利于澄清香港社会一些偏离基本法规定的错误认识,在遵循基本法的基础上,确定特首普选的框架和核心要素,凝聚社会共识,按照法律规定推进香港政改。   

  一人一票选特首是巨大进步  

  2017年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是目前香港社会最大的共识,社会各界都期望迈出普选第一步。香港回归20年若能实现一人一票选举行政长官,将是香港民主发展的跨越式进步。《决定》第一项明确指出,“从2017年开始,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。”对此,全体港人应该珍惜这一民主权利,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《决定》框架内,行使好自己的权责,推进香港的政制发展,即使对提名委员会、提名程序等有不同意见,亦应求同存异,支持2017年依法如期普选行政长官。   

  《决定》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  

  “一国两制”下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普选,世无先例,一个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,适应香港的政制发展,有利于香港的繁荣稳定,有助于循序渐进依法推进香港民主发展。   

  人大常委会《决定》规定,“2017年特首普选必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。”这一《决定》,立足于香港的实际情况,符合香港基本法、符合香港主流民意,有利于香港保持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、法治环境、公平竞争环境,有利于香港保持国际金融中心、航运中心、贸易中心地位,有利于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发展。   

  可以说,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《决定》,是一个既充分照顾港人民主要求、又完全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当前发展利益的一个正确决策,是“一国两制”在实践过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与飞跃,对香港的社会稳定、经济发展、国家安全、社会民生都有重大意义。  

  特首必须为坚定的爱国者 

  《决定》规定:“提名委员会的人数、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、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”,“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。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。”本人认为,现行的选举委员会已经具有广泛代表性,涵盖了主要界别;经过过去几届的特首选举,证明是一个成熟的架构并获得了社会的认可。要求特首候选人要过半数支持,能提高候选人的代表性,也体现了均衡参与原则,而二至三名候选人确保了选举既有一定竞争性,又具有实际可操作性。   

  这里我特别要说的是,香港特首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,这个规定从法律上、制度上、程序上确保选出一位爱国爱港特首,而这正是中央对香港特区不可推卸的宪制责任。   

  众所周知,香港不是一个国家,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,香港不能自行决定其政治体制,也不能与其他国家的选举制度简单模拟。2017特首普选,必须从“一国两制”,从国家主权、安全与发展利益的高度来考虑,要做到有利香港、有利国家,确保不会因为普选而对国家主权、安全和发展利益造成危害或隐患。  

  同时,香港的行政长官需要得到中央信任,以维护本港与中央的良好关系,因此特首为坚定的爱国者是必须的基本要求,制订香港普选制度时必须考虑到这一关系。  

  坚决反对“占中”等违反法律行为   

   “占中”破坏香港的繁荣稳定,危害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,试图胁迫威逼中央,这是不可能得逞的。   

  全体爱国爱港人士会紧紧团结在一起,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,支持执法部门严格执法,坚决惩处以身试法的少数破坏者。    

  再次呼吁社会各界求同存异,凝聚共识,共同为实现2017年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而努力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