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鄂尔多斯市委统战部党风廉政建设及“三重一大”事项责任制
      来源:市委统战部办公室  作者:     发布日期:2015-01-16

  一、指导思想 

  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,坚持党要管党、从严治党,坚持标本兼治、综合治理、惩防并举、注重预防,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,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。 

  二、职责范围 

  1.统战部领导班子对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及“三重一大”事项负领导责任。 

  2.部长对统战部领导班子、本部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及“三重一大”事项负主要领导责任。副部长按照分工,对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及“三重一大”事项负责。 

  3.各处(室)负责人,对本处(室)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。 

  4.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,并对所管理处(室)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负直接领导责任。 

  5.机关党总支在部长与分管部长的领导下,负责本部机关党风廉政的监督、教育、惩处等具体工作的落实。  

  三、责任内容 

  统战部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: 

  1.认真贯彻落实市委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,结合本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。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部领导班子、领导干部目标管理,与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,一起落实,一起检查,一起考核。 

  2.党风廉政建设及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坚持标本兼治、综合治理,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机制、监督机制,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不廉洁行为。 

  3.组织党员、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,学习党风廉政法规,坚持讲学习、讲政治、讲正气,加强对党员、干部的党性、党风、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。 

  4.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自治区党委、政府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,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的党风廉政有关规定及制度,并组织实施。 

  5.切实履行监督职责,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及“三重一大”事项落实情况,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、检查和考核。 

  6.严格按照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,逐步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考核责任制,加强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,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。 

  7.领导、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它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。 

  8.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,建立健全决策权、执行权、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,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。 

  9.加强作风建设,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,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。 

  四、配套制度 

  1.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公开公示制度 

  公开公示方式: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;广播、电视等公众媒体;本部门网站;部内设立的政务公开栏;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。公开公示程序:一是在广播、电视等公众媒体、政府网站上公开的重大决策,由有关科室报请部分管领导审查,部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;二是在本部门网站、本部所设立的政务公开栏上公开有关重大决策时,由有关处室报请部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;三是用其他形式公开重大决策,由有关处室提出方案,报分管领导审核,部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。公开公示职责:主要领导对公开公示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,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开公示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,形成一级抓一级、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。 

  2.建立报告制度。将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,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,报上级党委、纪委。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党委、纪委报告。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,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,进行对照检查和总结。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的报告和个人书面发言材料,按要求报上级党委、纪委,抄报组织部。 

  3.建立督查、巡视制度。定期对下级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。   

  4.建立谈话和诫勉制度。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领导干部,分管领导应找其谈话,指出存在问题,提出改进要求;对纠正不力的,要给予批评,责令其限期改正,屡教不改的建议组织部门免职。 

  5.建立考核制度。负责领导、组织对本部机关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,要纳入年度目标考核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。    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过程中,要把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结合起来,年终考核与平时监督结合起来。采取听述职报告、个别谈话、查阅有关资料等方法,与民主评议、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,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,要作为对领导班子评定档次,对领导干部实绩评定、奖励惩处、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。 

  6.建立廉政档案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材料,纳入廉政档案。 

  五、责任追究 

  1.统战部班子及其领导成员,要认真履行本责任制,对所分管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,要认真实行监督检查、责任考核、责任追究。 

  2.发现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,需要做出组织处理的,提出组织处理意见,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。认为应该给予党政纪处分的,可将有关材料转交纪检监察机关办理。   

  3.“三重一大”事项责任追究。一是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,在查明情况、分清责任的基础上,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、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。二是违反规定,个人或少数人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,化整为零使用大额度资金的,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,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。三是故意向会议提供虚假情况造成错误决策的,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故意违规执行,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,要依据有关规定,追究责任。四是实行重大决策公开,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,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公开重大决策时泄漏有关秘密、个人隐私,给单位、社会组织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,应当依法予以赔偿。五是责任追究的方式依据有关规定有责令检查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、停职检查、免职、责令辞职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。 

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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