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鄂尔多斯市委统战部信访工作制度
      来源:市委统战部办公室  作者:     发布日期:2015-01-16

  一、 总则 

  (一) 信访工作是统战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:是了解基层情况、倾听群众意见和呼声的重要渠道,是联系统战工作对象的重要纽带,也是统战人士和人民群众发挥参政议政、民主监督作用的重要途径。 

  (二)统战部门信访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统战政策,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,坚持调查研究,实事求是原则,稳妥地处理统战人士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,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。 

  (三)信访工作由统战部办公室负责。 

  二、受理范围 

  统战部门受理来信来访的范围是:各民主党派成员,无党派人士,党外知识分子,少数民族人士,宗教界人士,非公有制经济人士,香港、澳门同胞,台湾同胞、去台人员留在大陆的亲属和回大陆定居的台胞,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,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,原工商业者,起义和投诚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、特赦人员等党外人士中有关政策性问题和落实政策问题等。重点是党外代表性人士。 

  三、工作职责 

  (一)信访工作按照“分级负责,归口处理”,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和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的原则,秉公办理统战人士及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事宜。 

  (二)对群众反映的问题,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,力求解决在所属旗区和部门。对跨旗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信访案件,应根据信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和职责权限,由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协调解决,并及时将材料转有关旗区和部门处理。 

  (三)对收到的群众来信要及时拆封,阅信时要认真细致,不积压。需转办的信件,十日内办毕。用正式文转办的信件,二十日内办毕。 

  (四)做好群众来信的回复工作。对以下情况要给来信人复信:一是本人对政策明显有误解的;二是按照政策不能解决,本人又多次来信的;三是领导批示要给答复的;四是符合政策,应该由有关部门给予解决,需要告知本人转往何单位解决的。 

  (五)凡属下列来信,要详细登记,提出处理意见,连同原信呈送分管部长审阅。由自治区统战部附公文转来的信件;市委领导批示转来的信件;高层次统战对象的来信,如党派主委、副主委,工商联正、副会长,无党派代表人士,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、港澳台海外有影响的爱国同胞等。 

  (六)凡属第五条中所列的重要来信,属于领导或上级部门交办要结果的信访件,统战部应认真给予解决。属于其它旗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,应以统战部名义形成正式文件,转有关旗区统战部和其它部门处理,并明确期限,报送处理结果,逾期不报,要催办并上报。 

  (七)接待来访时要认真听取上访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,并对照政策,实事求是地给予答复。答复要有鲜明的政策观点,要维护党和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,不能散布违背政策的言论,不出具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信函;对符合政策并应予解决的问题,应提出处理意见,积极协调解决。处理意见应由分管部长签发,以统战部名义发文转有关部门处理。 

  (八)对因民族宗教问题或其它重大、敏感问题引起的集体上访,必须慎重对待,部领导要亲自过问,由有关业务处室出面处理,并配合和协调有关部门,做好疏导解释工作。 

  四、组织与领导  

  (一)各级统战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专人负责信访工作,加大对信访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,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,对重要信访案件直接组织研究办理。 

  (二)各级统战部门在接待来访中,应逐步规范群众上访问题的处理程序,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推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。对越级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,区别情况妥善处理。 

  (三)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督促检查。因在信访工作中不作为、渎职、对上级批办转办的案件拖延不办或玩忽职守等,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,应视情况追究其责任。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,应予以表彰和奖励。 

    

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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